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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真实、准确、完整为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主动、及时、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简介、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数额、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工作报告、公益项目开展、对外合作、行业交流;

(三)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报告、接受捐赠情况、公开募捐情况、对外资助情况、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免税资质;

(四)基金会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章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涉及下列信息的,基金会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或其他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七)涉及知识产权的;

(八)其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六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内容通过以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基金会中心网、慈善中国(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统一信息平台)、合作媒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八条 秘书处对基金会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秘书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九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于2019年6月26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